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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康语】关于武汉疫情知识点(五)!这场爆发的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非常严峻,它牵动了全国人民的心。在这场没有硝烟的战场中,我们都是参与者。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武汉疫情知识点(五),供同学们学习参考!
一、编造、故意传播虚假疫情信息的人,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还可依照《刑法》第291条之一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引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传播或者有引起传播严重危险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国境卫生检疫法》第22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332条规定:“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缓报、瞒报、漏报疫情,承担什么责任?
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相关工作人员在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时,有缓报、瞒报、漏报等严重不负责任行为,导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409条的规定,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
四、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者拒绝强制隔离的,怎么处理?
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5条第2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五、制售假冒伪劣口罩和防护服等防护物资,该当何罪?
依照《刑法》第145条的规定,以生产、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较高判刑无期。
六、高价口罩的行为触犯《刑法》么?
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七、有关部门面对疫情处理不积极有可能犯法么?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较高判刑十年。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8条的规定,触犯“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较高判刑七年。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在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人员编制但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时,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409条的规定,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
八、上班时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算工伤么?
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应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九、因密切接触感染者被隔离不能上班,企业能辞退么?
劳动者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或疑似感染者或受隔离者,企业需给予必要的医疗期,在医疗期内应支付必要的劳动报酬,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因疫情导致劳动者不能正常上班的,企业应给予必要的假期,不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41条解除劳动合同,此期间的工资报酬应按劳动合同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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